輕型觸探儀是利用一定的錘擊動能,對地基土作出工程地質評價,一般作為設計勘察過程中的地基承 載力參數采集手段;為規范公路工程建設中路基不適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質土、過濕土等)的清除 行為,依據《公路路基設計規范》 (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范》 、 (JTG F10-2006)《公路工 、 程地質勘察規范》 (JTJ 064-98)等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適用于不適宜土埋深在3m 以內 擬作清除處理措施的判定依據和設計基礎。
輕型觸探儀 輕型動力觸探儀 輕型觸探儀計算公式 輕型圓錐動力觸探相關土工儀器經典展示:
1006型泥漿粘度計,NB-1型泥漿比重計,NA-1型泥漿含砂量測定儀,TM-85土壤密度計甲,TM-85土壤密度計乙,TDJ-III數控多功能電動擊實儀,YT-3型液壓脫模器,DTM-II電動脫模器,FG-III光電式液塑限測定儀,LP-100數顯液塑限,TYS-3電腦數顯液塑限,輕型觸探儀,重型觸探儀,輕型擊實儀,重型擊實儀,手動脫模器,反力框架,K30平板載荷儀,自由膨脹率測定儀,虹吸筒,灌砂法容重測定儀,亞甲藍試驗攪拌裝置,土壤相對密度儀,含水量快速測定儀HKC-30型,含水量快速測定儀 HKC-200型,TS-4土壤含水率測定儀,路基回彈模量測定儀,YYW-1石灰土無側限壓力儀,YYW-2石灰土無側限壓力儀,標準貫入儀(63.5Kg),土壤滲透儀TST-70型,土壤滲透儀TST-55型,土壤膨脹儀WZ-2型,土壤收縮儀SS-1型,灌砂筒∮100型,灌砂筒∮150型,灌砂筒∮200型,鋁土盒40X25 ,鋁土盒55X35 ,鋁土盒70X38 ,環刀∮100型,三角刮平刀,三聯低壓固結儀WG-1C型,三聯中壓固結儀WG-1B型,三聯高壓固結儀GDG-4型,輕便型固結儀WG-4型,三軸儀(中壓臺式)TSZ-2.0型,等應變直剪儀ZJ-1型,四聯等應變直剪儀DSJ-3,輕便直剪儀ZQWB-4型,十字板剪力儀(原位剪切儀)ZSZ-1,WYC-3電動液壓成型脫模機,ZY-2振動壓實成型機,BZYS-4212表面振動壓實儀,DS-1蝶式液限儀電動,蝶式引伸儀DY-2(30-120mm),CLD-2/3靜力觸探儀,天然稠度儀CD-1,天然坡度儀Q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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錐動力觸探產品經由國家建材研究院土工與新材所監制并計量檢驗合格予以出廠,公司正在運行ISO9002質量體系認證。
輕型觸探儀采用標準貫入儀,在施工過程中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與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作為基 本的試驗工具。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不適宜土的判別及其范圍和深度的調查,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一般 作為不適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載力驗算。
一、不適宜土的判別方法 不適宜土的判別統一采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以貫入20cm 的錘擊數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錘擊數進行 確定;當采用此法有爭議時,應取樣進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試驗,當試驗結果同時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 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時,則判別為不適宜土。
二、不適宜土深度的確定 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 h 時所對應的錘擊數 N20(擊次/20cm)大于 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適宜土錘擊次數標準時,則此時的貫入深度 h 即為不適宜土深度。
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操作的基本要求
1 承包人在不適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按橫向間距小于10m、溝底寬0.3m、 深0.6m 的標準開挖網格排水溝, 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水田地段觸探試驗須在開溝排水后至少連 續3個晴天后進行。
2 將落錘提升到規定的高度讓其自由下落,錘擊時應連續進行,錘擊速度一般為15-30擊/min。錘擊過 程中應防止錘擊偏心、探桿歪斜和探桿側向擺動,每貫入1m 應將控桿轉動1.5圈,使探桿能保持垂直貫入, 并減少探桿的側阻力,探桿每擊入20cm 分別記錄其錘擊次數 N20。
3 不適宜土的清除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試驗所確定的不適宜土深度進行,清除前后應用水準儀測量 觸探點原地面與清除后基底標高,不適宜土清除高度以兩者之差,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測量和試驗,監理 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試驗和測量數據當場簽字確定。
4 在按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次數清除不適宜土之后,還必須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 力的標準進行驗算,只有同時滿足上表中兩個輕型動力觸探標準的要求時(即進行雙控) ,才允許進行下 道工序。
四、驗算 在清除不適宜土的深度達到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儀所確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 承載力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和驗算。為便于判斷,可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的錘擊數 N30進行換算,承 載力與錘擊數之間的相關關系為 F0=8N20-30(KPa) 。如果驗算承載力(或 N30)大于等于表一、二、三 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適宜土的工作而進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 ;如果驗算承載力(或 N30)小于表 一、二、三的要求,則必須繼續清除不適宜土,直至承載力(或 N30)滿足表一、二、三的要求。
五、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技術標準及應用說明 一級公路、 一級公路、高速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路堤高度(m)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kPa) 0~2 ≥130 2~6 ≥125 ≥17 ≥4 ≥9 6~8 ≥130 ≥18 ≥5 ≥10 8~12 ≥145 ≥20 ≥5 ≥11 (表一) 12~16 ≥155 ≥21 ≥6 ≥12 (表二) 8~12 ≥130 ≥19 ≥5 ≥10 12~16 ≥145 ≥20 ≥6 ≥11 (表三) 12~16 ≥135 ≥19 ≥6 ≥10 ≥16 ≥155 ≥21 ≥6 ≥12 ≥16 ≥160 ≥22 ≥6 ≥13 ≥16 ≥170 ≥23 ≥6 ≥14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 N30(擊) ≥18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 N(擊) ≥5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 N20(擊) ≥10 二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路堤高度(m)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kPa) 0~2 ≥125 2~6 ≥120 ≥16 ≥4 ≥8 6~8 ≥125 ≥17 ≥4 ≥9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 N30(擊) ≥17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 N(擊) ≥4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 N20(擊) ≥9 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 路堤高度(m) 地基承載力要求 f 0(kPa) 0~2 ≥120 2~6 ≥115 ≥15 ≥3 ≥7 6~8 ≥120 ≥16 ≥4 ≥8 8~12 ≥125 ≥18 ≥5 ≥9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擊數 N30(擊) ≥16 標準貫入試驗擊數 N(擊) ≥4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擊數 N20(擊) ≥8 注: ①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擊數在只有1根導桿的情況下必須滿足上表zui小錘擊數要求, 當有2根導桿時zui小錘擊數應在上表錘擊 數基礎上再加上1擊數,當有3根導桿時zui小錘擊數應在上表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2擊數。②路堤填土高度為原地面以上的填 土高度。 ③表一、二、三所列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錘擊數為各高度路堤對地基土滿足承載力要求的下限錘擊數。當實測錘擊數小于該 下限值時應作清除處理。 ④表一、二、三列錘擊數均為實測錘擊數,適用貫入試驗深度不超過3m。貫入試驗深度超過3m,錘擊數仍達不到上表的zui 低要求則應采取標準貫入儀進行勘探。 ⑤動力觸探點的數量每不適宜土段宜采用斷面控制方式,斷面間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間,小范圍不適宜土段可加密,每 個斷面宜布置3~5個測試點,按路基范圍左、中、右布置,點距15m 左右。 附錄:
輕型觸探儀基本規定 1、路堤施工期荷載只考慮路堤自重;營運期荷載包括路堤、路面自重及行車荷載,其中行車荷載只考慮靜荷載,并按等效靜止土柱作用考慮。 2、行車荷載: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公路Ⅰ級標準;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公路Ⅱ級標準。路面結構:一級公路、高速公路按總厚度78cm 考慮;二級公路 按總厚度55cm 考慮;三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按總厚度40cm 考慮。 3、填筑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 f0分析:當路堤高≤2.0m 時,按公路路床穩定性壓實度強度要求考慮。計算荷載:路堤高≤2.0m 時,按營運期荷載計算;路堤高 >2.0m 時,按施工期荷載計算。路堤基底自重應力按zui大應力考慮。 4、地基承載力測試采用下列三種常用的動力觸探試驗設備,其相關參數如下表: 儀器類型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 標準貫入儀 錘重(Kg) 10±0.2 63.5 探頭面積(cm2) 12.6 探頭錐角 zui大直徑4cm,錐角60° 錘自由落距(cm) 50 76 50 記錄方式 連續貫入30cm 的錘擊數 N30 連續貫入45cm,記錄后30cm 貫入錘擊數 N 連續貫入20cm 的錘擊數 N20 導桿直徑(mm) 25 42 20 對開式貫入器長70cm、外徑51mm、內徑35mm 5 錐角90°,zui大直徑25.2mm, 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 1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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